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1月11日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参军入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修订)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院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充分保障退役复学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总参某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对录取且参加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条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一)入伍新生凭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粘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当地征兵办公章;
(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县级征兵办公函;
(三)我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我院招生处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然后转交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出具《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邮寄当地征兵办,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为“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持相关证明(新生还应持录取通知书)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在部队继续服役而中途退役,可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顺延一年)回校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第四条 学院对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中途退役的入伍新生,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
第六条 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学院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七条 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
第八条 办理保留学籍途径:
1.学生参军入伍,当地人武部征兵办公室将入伍通知书邮寄至学院教务处;
2.学生家长持入伍通知书到学院教务处办理;
3.学院负责征兵部门将入伍通知书交教务处;
4.教务处接到在校学生申请保留学籍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将学生注册为“保留学籍”。
第九条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保留学籍办理时间原则上应在入伍的同时完成。未按时办理的按不假离校处理。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办理复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二)提供退役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现场查验退役证和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 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有效期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院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操作复学并注册学籍,逾期不予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原报考专业撤销的,根据学生意愿,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学院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在校学生学分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可认定为实习成绩,获得实习相应学分。
2.复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试)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分类招生考试,已被我院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并复学的,不享受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可享受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免试规定;被退兵学生复学后按普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为学院针对参军入伍学生作出的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未提及的部分,仍按《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将专题研究后提出具体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施行。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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